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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益阳法院通报3起恶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0-17 2:20:16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益阳法院始终保持对严打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从处犯罪。现将已判决的3起恶犯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一邀集尹某强(已)、杨某龙等人持管子刹等刀具约莫某(另案处理)协商车辆问题。莫某在接到被告人王某一电话后,邀集罗某、韩某(均已)、李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携带、砍刀在福中福某酒吧附近等待被告人王某一,双方见面后没有协商成功,在康复福中福广场前坪持械斗殴,造成尹某强锐器致多处皮肤裂创、左髌骨骨折、左髋韧带完全断裂,其左关节处损伤后遗功能及多处皮肤裂创,分别构成轻伤一级;杨某龙火器伤致前、双手部等多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本田轿车车辆损失16067元。

  被害人刘某中因在长沙赌博时欠王某一十余万元未还,王某一多次找刘某中索要未果。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一为了刘某中,准备了凶器菜刀,驾车邀集吴某、周某在刘某中的车旁守候。当晚12时许,王某一发现刘某中上车后,驾车尾随至桃江县桃花江镇某大排档夜宵摊门口,待刘某中下车后,王某一、吴某、周某各持一把菜刀下车对刘某中实施追砍,将刘某中背部及四肢等多处部位砍伤,造成轻伤一级。2018年3月14日,桃江县在长沙抓获被告人王某一时,从其租房的电视柜抽屉里出其藏匿的及子弹2颗。

  桃江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一犯故意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吴某、周某犯故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瞿某与欧某川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2017年5月8日,瞿某要孟某出面邀集被告人陈某等5人在益阳市赫山区某宾馆商议找欧某川“麻烦”一事。同年5月9日,陈某驾驶租赁的商务车,搭乘瞿某、孟某、李某、黄某、王某虎前往益阳市资阳区某酒店附近寻找欧某川,郭某亮负责。期间,瞿某等7人在酒店附近未寻得欧某川踪迹,但在酒店门口发现卓某,瞿某认为卓某系欧某川的朋友,遂决定“教训”一下卓某,给欧某川一个。瞿某趁卓某准备开车离开之际,手持事先准备的来复枪率先冲上去,孟某持另外一支来复枪,李某、黄某、王某虎则各持砍刀紧随其后,之后瞿某击中被害人卓某手臂,同时散弹击中案发现场的其他车辆,导致4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发现卓某中枪后,上述五人迅速乘坐陈某驾驶的别克商务车逃往益阳市桃江县,郭某亮则另驾车前往桃江县与其汇合。2017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在益阳市桃江县某宾馆将被告人瞿某等7人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涉案一支、来复枪二支、来复枪子弹27颗、子弹25颗、砍刀四把、假车牌一块。

  此外,法院还查明了被告人瞿某、孟某非法持有,被告人陈某孟某另行寻衅滋事和被告人孟某、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资阳区认为,被告人瞿某、孟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邀集被告人陈某、黄某、李某、郭某亮、王某虎持凶器随意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上述7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瞿某等人犯非法持有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

  2015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匡某军和张某将驾驶的宝马车停放在资阳区迎风桥前面的公上离开,张某(已)留在副驾驶上,导致被害人车辆无法通过,被害人下车要求两司机移车,匡某军闻声回到车前被害人,被害人看到匡某军比较凶就回到了自己面包车的副驾驶。匡某军追上去甩了被害人一个耳光,并将被害人拖下车,对其。此时,张某也下车上前对被害人。双方被劝开后,因言语冲突,匡某军又将被害人拖下车,再次对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张某也随同匡某军一起对被害人实施了并将被害人打跪在地上。经鉴定,被害人左侧第6-9前肋骨折,其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2018年7月19日1时许,机关在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新塘村被告人匡某军的家中将匡某军抓获归案。现场从匡某军的裤子口袋内查获银色自制左轮一把,从匡某军驾驶的白色宝马车上查获军绿色布袋一个,袋内有单管猎枪一把和长形射钉枪一把,猎枪内有蓝色外壳子弹一枚。经鉴定,查获的长形射钉枪、单管猎枪、自制左轮均被认定为。

  资阳区认为被告人匡某军他人故意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违反管理,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罪、非法持有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心一意爱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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