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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住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10-26 22:12:09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范冰冰与王学兵

  5月1日,镇远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住宿纠纷案,为消费者解决了住宿难题,同时了经济损失144元。

  案件回放:由于投诉人知道镇远节日旅游火爆,住宿紧张的原因, 2014年4月20日提前到被投诉人镇远县某宾馆总台交纳定房费用128元,按照房费128元/间,预定了在5月1日入住两个相同档次标准间1晚,当时开具了凭据1张。在5月1日上午到宾馆准备安排入住时,被告知已无房。于是投诉要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接到投诉电话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了解。经核实出现上述情况是因被投诉人管理不善造成的,认为被投诉人存在,应负全部责任。经组织双方调解,最后确定由被投诉人提供相同档次的房间,即被投诉人出面在附近的镇远县东鑫宾馆联系并确定了2间相同档次的标准间给投诉人安排入住1晚。当晚镇远县东鑫宾馆房价为200元/间,由被投诉人承担差价144元,投诉人只需按照原来的约定交足256元住宿费就可入住。对此,投诉人当场对处理结果表示了满意。

  1、在该投诉案件中,被投诉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导致不能履行约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第四条中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履行“诚信经营”义务的,以及《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第一款中“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的。

  2、经过执法人员的调解达成的“由被投诉人提供相同档次的房间,即被投诉人出面在附近的镇远县东鑫宾馆联系并确定了2间相同档次的标准间给投诉人安排入住1晚。当晚镇远县东鑫宾馆房价为200元/间,由被投诉人承担差价144元,投诉人只需按照原来的约定交足256元住宿费就可入住”的协议,解决了住宿难题,达到了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最终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其中,被投诉人承担差价144元,属于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