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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电白现掘墓偷尸案 尸身下葬后次日便被盗

※发布时间:2018-10-9 4:07:15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国家三令五申土葬,但在广东茂名电白,不仅土葬一事在悄悄进行,还由此引出惊人事件——掘墓偷尸。日前,记者接到报料深入调查,最终发现惊天一幕。

  平岚村位于电白区树仔镇,近日的一起偷尸事件让这个村庄成为焦点。有村民发现自家前一日下葬的先人第二天竟被偷尸,经过多方核实,家属怀疑事件与小镇葬改队一队长有关。土葬、偷尸,一个是老百姓的传统风俗,一个则是关乎祖先名誉的大事,消息传开后引起村民们的极度,继而陷入恐慌,他们担心自家墓地会不会也是空墓?

  事后,当地通报称,偷尸事件确实发生,目前包括检察院、纪委等多部门正联合查办,涉事队长与分管的镇党委委员也已接受调查。

  8月24日,电白同乡论坛上有网友发帖称,村内有人索贿收取土葬费,但遗体下葬后很快便被偷尸。8月25日,记者驱车前往现场调查采访,当天下午4时许,当小车开进涉事电白区树仔镇平岚村时,双车道的村道上站满了议论的村民,人龙足足有几十米。他们事前并不知道有记者会来采访,走下车后,在激烈的方言中,记者看到他们人人眼中充满与恐慌。

  对于偷尸一事,村民们几乎无人不晓。据介绍,死者姓林,60岁左右,上周五家人将其土葬在平岚村村后的平岚岭上,在此之前他们已经按照规则“进贡”给镇葬改队队长黎某5000元。“中间人是镇里一个卖棺材的人,谁家都要去订棺材,中间人就会帮忙联系土葬事情,然后给钱就行了。”知情者称,这样的模式已经维持了好几年。

  多名参与事件过程的村民介绍,伴随着土葬潜规则的流传,还有一条信息也在村子里口口相传,“尸体埋入土地后的三天内可能会被偷。”村民梁先生解释,按照当地风俗,遗体埋葬三天后,才会在土地上用石灰或水泥把墓堆砌平整,这三天就是最的“偷尸阶段”。

  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曾有村民会在坟头值班三昼夜。“一方面是三天后就会把墓砌起来,另一方面三天后尸体就会腐烂,偷尸者不好卖(尸体)了。”他说,就在林家人下葬遗体前,有好心村民提醒了他们,恰恰是这次提醒,揭开了一场偷尸。

  “他们先是把烟盒埋在土里,然后在上方用树枝插洞做记号,烟盒一旦错位就意味着土被人动了。”梁先生称,林家用这个方法检查墓地安全,但没想到的是,意外发生得非常快。8月22日下葬,不到24小时,8月23日上午8时许林家人再次返回墓地查看时,原本做好的记号被人动了,紧接着家人发现墓地是空的,遗体不见了。“这还得了,全村几百人很快就都来了”。

  前一晚葬好的尸体不见了,村里瞬间炸开了锅。全程参与寻尸的村民阿康(化名)说,当天上午看着空空如也的墓地,家属惊呆了,村民们也赶忙出主意寻尸。随后,家属将当时参与抬棺、下葬的几名工人叫到墓地,期间甚至还动了手,工人们随即承认偷尸,者正是已经被“进贡”的黎某。阿康说,“听到这些话,家属马上又把黎××叫到墓地,当时也打了几下他,后来他就带着我们找到尸体了。”

  林家先人原本葬在平岚村村后的平岚岭,被偷的尸体则是在距离墓地几百米之外的邻村乌石岭被发现。昨日上午,在阿康等人的带领下,记者徒步将近2公里进入乌石岭一片树林里,找到了当时的尸体藏匿地。

  或许尸体是在不久前刚被运走,现场空气中仍弥漫着浓重的味,附近也有不少口罩散落。阿康称,当天黎某带着他们找到尸体时,尸体被黑色袋子包裹着,打开后已出现腐烂,臭味非常重。他地说:“当时黎××就跪在尸体前面,家属要他背回去,他说不敢背。”

  阿康称,尸体找到后,家人在悲痛之余,也着急让死者重新入土为安,当天下午便安排好后事,尸体被再次放入墓中。同时,黎某进入林家家中进行协商。随后,黎某的“供述”让人出离。“他说他已干了5年收土葬款然后再偷尸的事,而且在我们村子里偷了17具尸体。”

  在得知这一消息后,村民们彻底疯狂了,他们担心自己这几年拜的很有可能是个“空墓”。住在平岚村下村的一名村民称,两个月前,其姑妈去世,当时找到黎某并给了8000元土葬费,如今偷尸事件发生,他和家里很是担心遗体是否也了不测,“我们准备择日开棺看一下。”

  不仅是平岚村村民,旁边的乌泥村、乌石村等村的村民都在担心着自家墓地安全,8月25日,有部分村民还曾到镇讨要说法。村民称,他们希望能够调查清楚,究竟哪些墓地被偷尸,给村民们一个交代。村民老林说,“因为我们不能盲目开棺,如果没被偷那就是对死者,要倒霉的。但如果不去查我们也不,每年到底是拜地还是拜墓啊!”

  死者为大。这是中国观念中的一个根深蒂固的思想。然而,是什么原因竟让偷尸者抛开,做出这样不尊重死者的事来?记者调查发现,在事发当地的茂名电白农村,普遍对死后遗体火化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死者要“入土为安”,但在严格的火葬政策之下无法公然进行土葬,于是有人便花钱雇人偷尸冒名顶替去火葬,让自家的逝者得以凭火化证进行土葬。这种非法的“土葬潜规则”,是导致偷尸事件发生的原因。

  土葬是中国人的传统风俗,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现代社会的是遗体火化。2006年,广东省民政厅出台《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暂行》,要求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各地要严格遗体火化的管理和程序。

  记者采访了解到,因为实行强制火化,而很多农村一般还是以土葬为主,特别是老人对火葬笔记比较忌讳,而如果偷偷埋葬,一旦事发还有可能面临处罚甚至是开棺火化的风险,那样就更加“对不起先人”了。

  要土葬也必须有火化证才行,于是当地有权或有钱或有关系的人就会想办个假的火化证,然后再把“人”埋了。但那些没钱没权没关系的人怎么办呢?这便衍生出了偷尸体的行当。如果谁家亲人过世而没有火化,这些人就会在埋葬之后将坟墓挖开,把尸体偷走,弄到火葬场烧掉办个火化证,再卖给一个失去亲人不想火化但没有子搞到火化证的人家。如此周而复始,反倒成了一种营生手段。

  这就是流传在一些农村的“土葬潜规则”,事件发生地树仔镇平岚村村民称,近几年村内的这条潜规则非常明晰,需要土葬的死者家属交钱给承办人,对方包办入土下葬,价格则根据死者家庭经济情况不等,最低5000元。

  采访本次偷尸事件过程中,电白区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由于国家有明确的《殡葬管理条例》,电白区又不是土葬区,因此如何做好火葬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该工作人员称,电白区有大概196万人,按照茂名市每年千分之五的死亡率,殡葬工作要做好确实有一定难度,而这期间就导致干群关系成为最尖锐的矛盾。关于他介绍的这一内容,记者查阅资料找到,此前有报道关于全国各地的奇葩指标称,“广东个别地方在统计遗体火化率时存在“”火化任务现象,即按上年度年底当地总人口的千分之五(死亡率),在年初将本年度火化遗体数量任务下达到各县(市、区)、镇、村,‘人还没死先定要死多少人’,而后逐渐演变出收购尸体顶替火化指标的情节。”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为了更好的落实殡葬工作,2013年当时的电白县还有一份文件,表明主动火葬的火化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财政全额补贴,市民可选择领回骨灰盒,或者交由殡仪馆代为处理。“不把骨灰盒再埋进土地,这样会形成‘二次土葬’,达不到火葬目的。”

  在吐苦水的同时,该工作人员称希望上级能够给基层更多的指导性,以便更好的落实殡葬工作。

  黎某的说法让村民们陷入长期的困扰,但他们的墓地究竟有无受到侵害,有证。阿康告诉记者,黎某是在8月24日凌晨2时许,在当地的护送下离开了,究竟这次已被核实的偷尸事件会如何发展与处理呢?实地采访的两天里,记者多次尝试走进林家与家属沟通,但似乎是有所,他们并不愿接受采访。昨日中午记者再次来到林家尝试沟通,这次死者妻子语气虽有缓和,但依旧不愿多说,她只是不断以“我们现在没时间”。

  有知情者告诉记者,8月24上午,被偷尸的当事家属就已经接受了黎某的私人赔偿款。“听说是23万,实际上就是封口费,他们肯定不会再说了。”知情者称。

  也有村民称,除了未经的赔偿款之外,家属目前不愿过多谈及此事是怕死者再次遭到打扰,或者是怕报复。

  为弄清楚事件具体情况,昨日中午记者来到树仔镇镇,负责对接工作的党委委员邵委员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接到群众举报当天,黎某便被调查。据其介绍,黎某是树仔镇镇殡改队执法队队长,负责监督和执行火葬事宜,属外聘人员,工作已有多年。

  至于案件目前侦办情况,电白区一工作人员表示,除黎某被调查之外,为林家下葬的7名农民工也已被审查,另有一人逃跑,他们供述承认偷尸事实,但涉案金额与人员正在调查中。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事件发生后,电白区委、区迅速成立由纪委、检察、、、民政、宣传等单位组成的事件处置工作组,工作组下设事件处置组和维稳组。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纪委、检察、、民政等部门8月25日中午全部就位,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开展了谈话、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维稳组由委牵头,、、镇村干部深入该村做好林某家属和村民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昨日晚记者再次收到电白区关于此事的最新进展情况,通报称,2014年8月23日树仔镇殡改事件发生后,区委、区高度重视,当天迅速从区纪委、区宣传部、区检察院、区、区民政局、区殡管所抽调人员成立调查处理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出处理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二、2014年8月26日,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对树仔镇殡改执法队长黎国庆涉嫌职务犯罪依法立案查处。

  广州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称,我国鼓励和火葬政策,如果将已故家人土葬,违反国家政策,可做罚款处理。偷葬则性质更为严重,涉及违法,根据国家有关,视情节偷葬家属将有可能收到行政处罚或是刑事处罚。而偷尸则性质最为恶劣,涉及到严重违法犯为。

  据朱永平介绍,我国法律,盗窃、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梦见偷东西被发现性,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尸体罪,是指以、猥亵、毁损、涂划、等方式损害尸体的或者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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