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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9 4:07:56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为进一步促进湖里区会展业升级发展,支持社会机构和企业办展办会,根据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并结合湖里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大力鼓励“生根型”展会,按照“以代补,补扶结合”的原则,对在我区举办的、符合励条件的各类经贸类专业展览会实行招商励、国际(境外)励和场租补助。

  2.一个展览会如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3.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举办时间相同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励;

  对每个展览会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且达到100个以上(含,下同)500个以下(不含,下同)国际标准展位(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其它展位折算从有关)的,按照展位数进行励。展位数为100—199个的,每个展位励500元;200—299个的,每个展位励600元;300—399个的,每个展位励700元;400—499个的,每个展位励800元。

  每个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展会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达到500个及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按照最高励总额40万元进行励。

  为提升展会国际化水平,对符合招商励条件的展会有国际(境外)企业(台港澳及国外企业)参展的,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000元励。外资企业参展不享受该励。展会申请招商励时应扣除国际(境外)励的展位数。

  为降低办展成本,对自办展展览面积达2000-10000平方米的展览项目,对增量展览面积在招商励的基础上,参照市场价对增量展览面积(增量展览面积是指与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对存量展览面积(存量展览面积是指展览会不大于历史最大规模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20%的补助;

  对招揽引进在我区举办的各类经贸专业展览会,举办在3天及以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励及补助:

  对引进在湖里区成功举办的展览规模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数达500个的各类专业展览会,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展览规模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增加不少于250个标准展位的,附加励2.5万元。

  对于引进展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展览规模达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

  对在我区举办的境内外会议或特大型会议,按照会议性质、住宿客房费总额或外来参会人员数给予承接会议的酒店励。

  对在我区举办并入住湖里钱包颜色与财运区酒店的各类境内会议,参会人数达100-5000人的,根据住宿客房费总额,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励:

  对于在湖里区举办的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境外)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励:

  为鼓励辖区内会议承办机构或企业积极招揽更多高质量的会议项目在我区举办,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对全年招揽引进8个及以上会议项目的湖里区机构或企业给予全年励总额20%的超额励。

  (一)鼓励大型会展机构或企业落户湖里区,凡注册资金达到500万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在湖里区设立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金达到150万元的法人企业,当年会展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从下一年度起,可获得购房或租房补贴。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5%(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按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助。

  (二)对于会展机构或会展项目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或加入其会员的,按市级励标准分别给予20万、10万的励。对我区会展机构加入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的,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以当年度会员费50%的补助。

  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或税收归属湖里区的企业,具体要求如下:1.举办展览会的,需主办、承办、执行单位至少有一方是商事登记及税收归属湖里区的企业,方可申请励;2.举行会议的,由税收在湖里区的承办酒店提出申请。

  申报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再由区文体出版旅游局复审后在湖里区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后,由各街道予以兑现,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批。

  (三)企业申报时间:展览或会议开始前的5-10个工作日预申报(注:既符合申报市级励又符合区级励扶持的可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申报期限为展览或会议结束后90天内。

  (1)展览开幕五个工作日前主办方或授权委托方(主办、承办、执行单位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需报送的材料(各二份)

  (一)因举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承办、执行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包括罢展、闹展、其它重大事故),或者以虚假、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励或展览场地租金补助的,将追回已拨付励或补助,列入会展励不良记录或不诚信名单,不再予享受湖里区会展励或补助资金。

  (二)有关自办展、招揽展或引进展、国际会议,展览场地租金、存量展览面积、增量展览面积、以上及以下的包括数等解释从《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7〕24号)的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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