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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18-8-23 0:15:17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东江时报讯 记者黄岸媚 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将于8月1日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我市正是试点城市之一。

  据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惠州市为试点城市之一。

  该政策的实施也将意味着,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据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试点纳税人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税务机关申请增加专用发票票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票种后对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变更发行 (授权),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即单份专用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为9999.99元。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 “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1.项目填列的区别普通发票的填开购货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以只填“名称”,而专用发票填开必须全票面信息(项目)填写完整。

  开具普通发票后,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专用发票后,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香港吉野门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专用发票的,需由购买方提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如属开具有误或购货方拒收的,由开票方自行申请《信息表》。开票方凭《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黄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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