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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无需支付工装折旧费

※发布时间:2017-10-25 3:12:00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酒店员工上班都要穿工作服,这些服装往往由酒店方面提供。那么,如果员工辞职了,酒店方面有没有向员工收取服装折旧费呢?近日,潜山县黄柏镇的小李通过本报读者QQ群(群号:81703254)向记者反映了自己的这件事。

  小李今年21岁,她告诉记者,今年年初,她经人介绍来到合肥市滨湖新区一家大酒店当迎宾员。刚上班时,酒店方面就收取了每位迎宾员1000元服装押金,并给她们发了两套旗袍。

  前不久,小李因为个人原因打算辞职。可当她找到酒店人事部门负责人请辞时,却被告知,要扣取700元服装折旧费,否则就不让辞职。“我觉得很不公平,因为给我们发的旗袍并不是新的,凭什么要向我们收取折旧费呢? ”小李对此想不通。

  小李说,700元对她来说不是小数目,因此她暂时没有辞职。 “我们有同事比较强硬,最后只收了200元折旧费。 ”小李说,她不知道酒店这样做是否违法,自己是否能不给折旧费。

  10月19日上午,记者就此咨询了合肥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热线。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家酒店明显违反劳动法,不仅不能收取服装折旧费,更不能收取1000元服装押金。

  这位工作人员,小李可以向酒店所属的包河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此事。“如果小李反映属实,那么劳动部门肯定会约谈酒店相关负责人,员工权益。”上述工作人员说道。

  安庆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谈敏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谈律师指出,酒店收取员工押金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至于收取服装折旧费是否违反法律,谈律师表示,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工作服,则该工作服属于工作中应当具备的劳动条件,提供工作服就是酒店的义务,酒店应当无偿提供。

  退一步讲,即使酒店可以要求小李支付折旧费,也不能以不办辞职手续相。因为按规定为离职职工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谈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义务,不得夹杂任何条件。 ”谈律师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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