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案管辖权之争

※发布时间:2018-5-4 12:21:15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在飞往泰国的航班上,因飞机颠簸造成北京市民马美兰骨折,马美兰遂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人身索赔请求。而泰航律师提出法院管辖权。《蒙特利尔公约》中国第一案由此被热议。

  北京市61岁的老妪马美兰,两年多前乘坐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航)航班时,在飞机上摔伤,于去年诉至东城区法院。这是首例中国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但在第一次开庭中,泰方律师提出法院管辖权。关于该案应由中国法院还是泰国法院审理的争论由此引发。

  没有任何预警,飞机突然颠簸起来。这时的马美兰正带着孙女前往洗手间,她一个踉跄摔在了飞机的过道上。

  马美兰刚满60岁,这本是一个老人享受天伦之乐的温馨假期。3月11日,马美兰一家五口预订了泰航北京至泰国航线的往返机票,准备一家人到泰国海边旅游度假。

  老人最终住进了医院,而家属则只能守候在一旁。在泰国住院期间,马美兰被确诊为右脚踝严重骨折,并接受了钢板钢钉加固手术。如今,老人还必须再接受一次手术,将植入的钢钉取出。

  泰航客户服务部曾于2008年8月4日给马美兰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说明事故原因。邮件称,当时飞机颠簸是由于出现了代号为“TCAS RA”的事故,为此飞机启动了空中防撞系统,急速拉高。

  另据该航班机长签名确认的意外事件服务表格记录:因启动空中防撞系统,乘客摔倒在地,需要医疗护理及轮椅。

  老人出事后,泰航负担了医疗费、机票费等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不过对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费用,泰航则一律承担。

  马美兰的儿子脱琨告诉《与法制时报》记者,在母亲治疗期间,他也感受到了泰航作为泰国最大的国有航空公司给自己的巨大压力。对此,马美兰及其家属均感到不可接受,欲寻求法律解决问题。

  脱琨就此咨询了泰国的律师。泰国的律师,考虑到泰航在泰国巨大的影响力,在泰国打这个官司胜算不大,他们应该去北京提起诉讼。

  在此期间,马美兰一家滞留曼谷,直到马美兰手术结束,经医生批准后才于2009年4月4日返回北京。

  随后,马美兰以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泰航诉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要求对方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赔偿手术费、医疗费、抚慰金等共计54.1万余元。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该公约,只要造成旅客死亡或者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中,承运人就应当担责。对于每名旅客不超过约13.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责任。

  1999年,中国正式签署《蒙特利尔公约》。2005年2月28日,我国十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蒙特利尔公约》的决定。2005年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而马美兰案是中国成为缔约国后,首例中国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此案遂被称为“《蒙特利尔公约》中国第一案”。

  7月27日,该案在东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意外的是,庭审时泰航的代理律师就此案提出管辖权。

  泰航认为,马美兰是在乘坐泰航自北京飞往泰国曼谷的TG675航班,飞行4个多小时后摔倒受伤的,当时飞机早已在泰国境内,即将降落。此案的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泰国境内。此外,泰航所在地也在泰国曼谷,因此,只有泰国的有关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马老太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马美兰方则认为,本案中,《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管辖权的应优先于国内法。他们是在芒果网上预订机票,支付方式为现金,付款地为北京。同时,因为购买的是往返机票,所以北京是本案所涉“运输”的目的地。此外,原告的住所位于北京,且泰航在北京东城区设有办事处。所以按照《蒙特利尔公约》,原告可以选择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东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中国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介绍,应法院要求,他于2009年8月10日,向东城法院寄送“关于管辖权申请的答辩意见”。

  2010年1月12日,张起淮就马美兰案的管辖法院、审理期限、先于执行问题向东城法院提交“致北京市东城区的函”。同日,向法院和对方提交“声明和”。

  “由于这是中国第一起类似的案件,没有案例可以参照,又涉及国际法规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感到为难,绝不敢轻易下。”张起淮在接受《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无奈。”脱琨嘴里蹦出了这两个字,在他看来,法院不在管辖权的问题上明确,那就意味着“案件始终未能迈出实质性的第一步”。

  “往返机票”是一个关键词。中国民航安全技术中心法规室主任谢兴全认为,因为马美兰购买的是往返北京的机票,泰国只是经停地,此案理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北京也是侵权结果地。”中国大学国际院教授杜新丽说。她表示,就侵权结果地而言,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马老太虽然是乘泰航班机在泰国受伤,但目前需要在北京继续接受治疗,北京也可以理解为结果地,因此中国法院可以管辖。她还补充,此案中侵权诉讼和运输合同约定有密切联系,泰航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事先告知可能会发生的险情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认为,从诉讼的角度考虑,应由泰航举证否定中国管辖的理由。

  中国航空研究会副会长聂颖指出,该事件发生时泰国并非该公约的缔约国,要求其按照该公约赔偿有难度。

  这也是此前双方协商调解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张起淮介绍,当初马美兰在泰国治疗时,泰航曾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的条款进行赔偿。

  据资料显示,《华沙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泰国也是《华沙公约》的缔约国。但按照此公约,马美兰只能得到8000多美元的赔偿,连支付医疗费用都远远不够。

  事实上,正是由于华沙体制中的旅客责任限额偏低,对消费者提供的不很充分,为了适应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并且实现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新统一,华沙体制的现代化问题提上了日程,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正是华沙体制现代化的产物。

  由此,原告方在词里提出,《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包括“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在一个当事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本案中,我国为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运输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为北京,经停地为曼谷,无论泰国是否为《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该运输都符合公约关于“国际运输”的定义,故可以适用公约。

  在研讨会上,中国民航干部管理学院的教授董念清还留意到一个细节:泰航在其网站的航空订票条款上也明确认可了《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

  “中国虽早已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却缺乏相关的法律衔接,以至于出现这样的争议。”中国民航大学院院长黄解放教授点出了马美兰案的关键。

  而张起淮认为,目前最现实的是,中国在国际案件中,应学会如何使用本国的法律自己,“这将成为一项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