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目录

※发布时间:2018-2-10 21:17:28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为了使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文件与时代发展同步并逐步实现一体化,国际民航组织(ICAO)于1999年5月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经我国立法机构批准该公约并提交批准书后,《蒙特利尔公约》已经于2005年7月在我国正式生效。在国际民航组织190个中,《华沙公约》缔约国有148个,截至到2008年4月份,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网址:)网站公布的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已经扩展为100个。现将这一百个缔约国公布如下,供参考:

  阿尔巴尼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孟加拉 巴巴多斯比利时伯利兹贝宁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柬埔寨喀麦隆佛得角中非国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古巴塞浦斯捷克国 丹麦多米尼加国

  埃及爱沙尼亚法国加蓬冈比亚加纳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黎巴嫩马达加斯加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荷兰尼日利亚尼日尔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达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斯洛伐克西班牙苏丹斯威士兰叙利亚马其顿多哥汤加土耳其阿联酋英国坦桑尼亚美国乌拉圭赞比亚斯洛文尼亚新加坡波希米亚和黑塞哥维那厄瓜多尔阿曼库克岛克罗地亚萨尔瓦多马来西亚马尔代夫 马里阿曼韩国瓦努阿图

  《蒙特利尔公约》第22条第2款:在行李运输中造成、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

  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行李运输事故而言,凡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均适用本条。《蒙特利尔公约》融入行李事故的赔偿近三年了,从实际应用的经验看,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的旅客行李损失大小不一,仅凭该公约给出的最高限额1.000特别提款权,难以对旅客做出符合行李实际损失的赔偿,特别是这一赔偿限额还包含了非托运行李的部分。

  《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对行李赔偿的限额标准不同,根据航线形成了多项公约在我国承运并行的局面。所以国内承运人对旅客的行李损失如何赔偿?赔偿的相对标准怎么制定才能做到与旅客行李损失相适应?这些将由各承运人根据自己运行的条件和情况,在《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