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折射中国民航市场三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2-16 14:52:16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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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特利尔公约》元月1日在我国生效有半年的时间了,其国际法律规范对中国航空业到底有哪些影响,引起了业内与学术界的关注,近日,中国大学国际院国际私法研究所召开了题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的适用》的研讨会。在这个研讨会上,很多专家都表示,随着中国民航消费市场的繁荣,航空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航班延误、赔偿和航空保险,特别是在2005年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对中国生效后,比照国际法的赔偿标准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日显我国航空法及相关法律的稚嫩和与国际法接轨的不可操作性。

  一位多年从事航空法研究的法律专家日前就我国某机场发生的一次飞机延误事件请教一位美国的航空法专家:“我们的飞机延误了,到达目的地后,我们的乘客不下飞机以示怎么办?”这位美国专家说,在美国,乘客不下飞机,马上就会有来处理,飞机延误与公共航空器是两回事。可这样的事情在我国很难办,即使像乘客占用飞机达4小时,导致下一航班的继续延误这样的事情也没有一个法律的说法。

  中国航空研究会副会长聂颖是一位资深的研究飞机航班延误的专家,他说航班延误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复杂的追题。英美法系国家处理延误赔偿比法系国家好处理一些,因为英美在确定延误责任时,是以延误的合为标准的,他们多年形成的判例、的心证和律师的都为赔偿提供了一个最大合理化的空间,国外很少因航班延误发生诉讼。而法系国家就不太好办,延误赔偿只能是一个原则,实际操作中就有很大的困难。

  飞机对安全系数的要求非常苛刻,航班延误原因多种多样,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天气、飞机故障、航空管制、等待办了登机牌没有上飞机的旅客等,总之,干扰延误的因素很多。

  聂颖认为,飞机航班不可能100%的正点,不正点是合理的,但航空公司应该追求最大的合理化。我国目前航班的延误率是20%,《蒙特利尔公约》,航班延误根据法院地法追究责任和赔偿范围,在我国实行有责任才赔偿,但确定责任很难,也没有具体依据的法律。延误造成损失才能赔,法律有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法律只赔实际损失,航空公司一般把实际损失理解为直接损失,即吃、住。

  在实践中,对损失的确定也很困难,比如,一个歌星因飞机延误,没能赶上一场演唱会,被追究违约责任,这个损失能定为延误损失吗?一个乘客因延误给家里打了一个国际长途,电话费是延误损失吗?

  《蒙特利尔公约》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是4150特别提款权(约合6000多美元),如果发生延误诉讼,航空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我国目前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没有具体的,乘客要求赔偿的心理和航空公司对赔偿的控制均因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而处在一个误区之中。

  2000年武汉、2002年大连和2004年包头对遇难旅客的赔偿额度都不一样,这些虽都发生在国内航线,不能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但却说明我国国内立法对赔偿的规范严重缺位。

  《蒙特利尔公约》提高了赔偿的限额,这就意味着一旦在国际航线发生,遇难旅客的家人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中国大学国际私法教授杜新丽教授说,国外发生对遇难旅客的赔偿一般适用余生收入法,即根据遇难旅客当时的年龄、收入等各方面的情况,算出其在有生的岁月里所能获得的收入。因很多国家个人的纳税记录非常完整,很容易算出其余生的收入数额,这个数额基本上就是的赔偿数额。

  《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生效后,如果按余生收入法计算,我国的的赔偿问题就会遇到严峻的挑战。杜新丽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个人纳税记录非常不完善,比如,一个农民如遇到应该怎么计算其余生的收入?一个企业的老板遇到又该如何计算?一个有研究生学历、有孩子的年轻人,又该怎么计算?但这些在发达国家都有一套计算方法,可以合理地计算出一个赔偿数额。当然,赔偿数额一般都是依据人的本国收入计算。有些人说中国人每次赔得不如外国人多,中国人没有外国人值钱,其实是因为我们没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操作的方法所致,比如完善的纳税记录体系。因为我们缺少这些完善的配套体系,所以我们算不出一个人到底应该赔多少钱。

  杜新丽教授说,《蒙特利尔公约》提高了国际航空运输的赔偿限额,即国际航空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在航空公司免责的情况下提升至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这就要求我们修改民航法,与国际公约的相一致。同时,应尽可能地缩小国内航空运输与国际航空运输之间的赔偿数额的差异。该公约建立了一种接近于无限额赔偿的制度。

  许多研究中国航空法的专家都,修改199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的决定》中的第六条,应将“承运人按照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改为无限额赔偿。

  航空保险保的是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即发生后,承运人(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将按法律进行赔偿。在国外,与保险合同相配套的法律依据有《损害赔偿法》,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算出:你值多少,我赔多少。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有两方面的法律制约着我国的赔偿与国际接轨:一是我国目前对赔偿的计算方法没有引用余生收入计算法;二是对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七万元人民币的太低。这些法律制约了保险公司赔偿的限度。如果发生国际航线的,偷着乐的是外国的保险公司,因为国际航空市场都是大保单,每一架飞国际航线的飞机都要按国际惯例上保险,由全世界有影响的大保险公司分保,中国的航空公司也不例外,如果我们国内的赔偿低,参加分保的保险公司赔给我们旅客的就低。由此可见,是我们自己把自己给住了。

  国内发生的三次,有人戏说遇难家属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过从中可看出航空公司的无奈,航空公司都买了保险,赔多少是保险公司的事。由于国内七万元的最高赔偿限额太低,为了使旅客获得更多赔偿,我国推出了一个航空意外险,这个险种是中国特色,国外航运市场很少有这样的险种。

  有专家预测《蒙特利尔公约》对航空公司的责任,即双梯度责任制度(第一梯度,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的,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第二梯度,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采用推定责任原则)将大幅度增加我国航空公司在旅客伤亡情况下被诉案件的数量,相应地为此而支出的法律费用会增加。因为旅客会细究航空公司的责任。

  《蒙特利尔公约》是1999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一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公约,在形式上,它是一个多边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六方面的内容:一是了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二是了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范围;三是了任何保存所作运输的记录的方法,包括电子手段,都可作为运输凭证;四是了承运人现行偿付的义务;五是了因旅客伤亡而产生的索赔诉讼管辖;六是了旅客、行李和货物的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责任。该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航班和国际航班的国内段。